top of page

CFIUS系列第二期 《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下的基金豁免

Feb 3, 2020

2020年1月13日,美国财政部颁布了进一步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为“FIRRMA”)的最终法规(以下简称为“最终法规”,与FIRRMA并称为“CFIUS法规”)。最终法规扩大了须经CFIUS审查的投资类型,包括对与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相关的美国企业(以下简称为“TID美国企业”)的“覆盖投资”。外国人通过投资基金,从而对TID美国企业的间接投资,也可能成为须经CFIUS审查的投资类型,除非CFIUS法规下有相关的豁免。本文主要介绍当前CFIUS法规下投资基金在CFIUS审查权下的豁免。


 


外国人通过投资基金,该外国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基于基金有限合伙人或其他类似权益成为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从而对TID美国企业的间接投资,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不会被认为是一项CFIUS审查权下的“覆盖投资”(以下简称为“审查权豁免”):


 

  • 基金由非外国人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或其他类似管理人管理;

  • 基金的咨询委员会无权批准、否决或通过其他方式控制(i)基金的投资决策,或(ii)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或其他类似管理人做出的与基金被投公司有关的决策;

  • 该外国人无权以其他方式控制基金,包括下列权限(i)同意、否决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基金的投资决策,(ii)同意、否决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或其他类似管理人做出的与基金被投公司有关的决策,或(iii)单独可以否决、决定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或其他类似管理人的任免、选任和薪酬;

  • 该外国人无权通过参与咨询委员会获得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以及

  • 该等投资并不会使该外国人获得“覆盖投资”定义下包含的任何权限或权利。

 


前述“覆盖投资”定义下包含的权限或权利包括:(i)获得TID美国企业所拥有任何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ii)具有成为TID美国企业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观察员,或提名董事会成员之权利;或(iii)通过投票权之外的方式,对TID美国企业敏感个人数据,关键技术或关键基础设施的使用,开发,获取,管理,运营或发布等有实质性决策权。


 


同时,最终法规明确了CFIUS强制申报制度下与基金相关的豁免。在下列原本会触发CFIUS强制申报的情形中,如果基金的投资可以满足前述审查权豁免的要件一、二和三,则基金的投资无须强制申报:


 


第一,某覆盖交易会使得一个非豁免的外国政府拥有显著权益的基金获得TID美国企业的显著权益;或


第二,某覆盖交易属于对生产、设计、测试、制造或发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的TID美国企业的一个覆盖投资,或使得投资方获得对前述企业的控制(以下简称为“关键技术覆盖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关键技术覆盖交易的基金豁免,就要件一的部分,基金只需满足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或类似管理人为非外国人,或前述管理人最终由美国国民控制,这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最后,最终法规还明确了在某些情况下,基金有限合伙人通过投资基金对TID美国企业的间接投资可能会单独触发CFIUS强制申报的要求。最终法规通过一个例子解释了前述有限合伙人单独触发CFIUS强制申报要求的可能情况,在该例子中,基金对美国关键技术公司的直接投资符合关键技术覆盖交易的基金豁免要求的所有要件,但该基金的一个有限合伙人(并不是CFIUS法规下的豁免投资人)通过该投资获得了美国关键技术公司的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该有限合伙人在美国关键技术公司的间接投资被认为是一个覆盖投资,从而触发CFIUS强制申报的要求,尽管这种情况下基金并不需要就其对美国关键技术公司的直接投资进行强制申报。




[更多更新敬请期待]

bottom of page